在电视剧《中国式离婚》里,刘东北有这样一句戏言:“《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婚姻期限不超过3年,好了再续3年,不好拉倒。”这无疑是在婚姻中实行合同制,虽说这是电视剧中的一句戏言,却也不是子虚乌有,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合同也并非罕见,但这些变相变质的合同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不妨通过以下案例看看婚姻中的合同百态。 案例一:婚姻期限合同 深圳的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情侣,在同事、朋友们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给自己的婚姻设定了8年的期限,在协议期间必须为合法夫妻关系。根据这份合同,两人结婚8年后,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就按合约规定分手;如果没有问题,就再续约。 评: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乙方违反了这份合同是不是就真能按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呢?婚姻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婚姻法》在规定结婚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离婚自由。也就是说,从法理上讲,婚姻是有期限的,它的上限是一生一世,下限是随时随地———一旦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婚约。《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合同法。 案例二:嫁女协议 小林与小梁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小梁的父母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只要三年内不离婚,便赠送给他们一套住房。但两年半后,这对小夫妻离婚了。男方却一直对协议中女方父母约定赠送的房子耿耿于怀,认为是前岳父母故意作梗,于是,便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协议。 评: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那么小梁的父母是否存在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就成为了影响结果的关键性问题了。 案例三:“忠诚”字据 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晓琳并随即热恋结婚,婚前晓琳的家人提出要写下“忠诚”字据,承诺如果将来提出离婚,他要将所有的房屋补偿给女方 。可是婚后夫妻常因琐事争吵并分居长达三年,陈先生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这时女方家人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忠诚字据。如果陈先生坚持离婚将面临失去房产的危险。 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份忠诚协议应该不受保护,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离婚权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违背宪法。既然人身权利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也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况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编者语:婚姻的责任意义远远超过了爱情关系。除了法律的规范,它更需要的是双方责任意识的确立以及对爱情、亲情关系的呵护。如寄望于各式各样的“合同” 确立身份保障婚姻的长久,终究是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applerena 最后编辑于 2011-11-11 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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