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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明星

菲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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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 组别:珠宝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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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09-03-23
发表于 2009-07-23 17:00 显示全部


去年夏季的一天,翟某、张某相约逛街。逛完街,已经是华灯初上了,两人一起回到翟某位于沙河口区龙江路的住处。当天很热,翟某还要准备晚饭,便摘下右手腕上的金手镯,也没背着张某,打开暖气罩,将金镯子放了进去。钱财动人心,翟某做梦也没想到,被她当成闺蜜的张某自此便惦记起她的首饰来。

  今年3月6日中午,张某的机会来了。当天翟某身体不舒服,还没到午休时间,就趴在桌上睡了,临睡前,她托张某帮着买饭。午休时,张某特意晚下楼,等同事们都下了楼,她悄悄偷出翟某放在包里的钥匙。之后,她匆匆下楼,打车前往翟家,从暖气罩里偷走了翟某的全部首饰。然后打车将赃物送回宿舍,买好饭,像没事人一样回到公司,偷偷还回钥匙后,将翟某叫醒吃饭……



  第二天,翟某发现首饰被盗,随即报警。警方勘查现场后认为,熟人作案的可能最大,而翟某一直是独居于此,只有张某等少数几个朋友来过她家,张某又知道她首饰的藏处,由此,警方确定张某为重点嫌疑对象。



  经过民警的细致工作,几次被要求配合调查的张某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于今年的3月17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赃物全部返还。经查,张某共盗窃18K白金项链1条、24K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3个,赃物价值人民币22900元。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赃物全部返还受害人,且有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 B07d 金水 记者李仪



  法庭: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案件:盗窃



  张某,女,30岁,辽宁省绥中县人,2005年7月起到本市一公司打工。打工期间,张某与女同事翟某很对脾气,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无话不谈的闺中密友。因张某家在绥中,而翟某家就在市内,翟某便经常邀张某去她家玩。

谁愿意与我漫步云端,在靠近太阳的地方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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