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家电公司在曹某、蔡某的房屋(属商住楼)外墙窗户旁边自上而下建了,名为“家电公司服务到家”的霓虹灯广告牌。曹某、蔡某表示该广告牌在设立之前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而且影响了他们房屋的采光和通风,特别是晚上霓虹灯忽明忽暗,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曹某和蔡某之所以对该广告牌的设立不满,是因为他们认为把广告牌设立在他们房屋的外墙上,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他们找到该家电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损失,但家电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曹某和蔡某将家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家电公司表示,此广告牌是按政府亮化、美化街道的要求设立的,并有规划局的许可,其行为合法。而且广告牌自西向东设立,没有正面遮挡曹某和蔡某的窗户,因此不存在影响通风、采光的问题,所以,他们认为不应该拆除广告牌。请问,家电公司的理由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广告牌到底该不该拆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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