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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生活

geg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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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13-03-30
发表于 2013-04-22 19:10 只看楼主


不论是电视中还是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一幕是,当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时,债权人会强行搬走债务人的家具或占有其房产,请问这样合法吗,房产物品可以抵押欠款吗?
案例:一私营企业,2003年从我行借款200万元,当时用其所有经评估价值220万的机器设备做抵押,并在工商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它项权利证明.还款期过后,该厂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我行不断催要,最近得知该厂在2005年就将抵押的机器设备私自变卖.现在所欠的贷 款仍然没有偿还.请问:
1,借款人即抵押人的行为是否够成犯罪?
2,其变卖抵押物的行为是否有效.3,该企业现在无其它财产可执行偿还借款,我行应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民诉意见》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券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做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重庆私家侦探说该企业私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提前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并请求还债或行使抵押权;但是不知道你们的借款合同如果规定的,担保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担保权的实效没过,行使担保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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