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据台湾媒体报道,日前 萧蔷被查出其在2003年间通过个人工作室获得的964万余元收入未申报所得税96万余元,对此台湾税务机构要求萧蔷需补税并缴交罚款289万余元。对此萧蔷表示是双方认定方式不同所致,并表示自己会依法继续上诉。 萧蔷在2003年间,以个人工作室名义出面承接洗面乳广告、出书及代言房地产广告,收入共964万余元,被国税局查出她未申报所得税96万余元,要求萧蔷需补税并缴交罚锾289万余元。 虽然萧蔷称该笔收入属工作室的营收,她是以借贷名义向工作室借款,事后已陆续偿还该笔款项,但法院调查后,却查不到萧蔷还款的汇款纪录,仍认定该款项是萧蔷收入所得,判决萧蔷败诉需补税及罚锾合计共385万余元。 对此萧蔷昨天表示:“双方在认定上有所不同,该争取的权益还是会争取,尊重法律精神,以守法为大前提,会继续上诉,一切倚赖专业的会计师处理。” 此外,2003年间萧蔷在大陆拍摄《心恋》一剧,片酬411万余元,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未申报所得税,上月同样被判需补税424万余元、罚锾2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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